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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中层及以下党政领导干部及院属企业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6-01-19  点击量:
(2015年2月1日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中层及以下党政领导干部及院属企业负责人(以下简称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正确评价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履行情况,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政,全面履行职责,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教育部《关于切实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通知》、《高等学校有关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教育系统企业单位有关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 试行 ) 》和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院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层及以下党政领导干部是指全院系、部、处、室、中心等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和分管财务经济工作的副职;与经济活动相关且责任重大的分管副职或工作人员;学院领导或有关职能部门提请审计的其他领导干部。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院办企业和学院投资占控股地位的企业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是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部门、单位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第四条 领导干部任职届满,或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轮岗、辞职、免职、退休等事项前,或领导干部任期内学院认为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应当接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五条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领导干部主管部门提请,经学院批准后,由纪委牵头组成由有关部门参加的审计小组,审计小组依照国家法律、上级及学院有关规定实施。经济成份较为复杂且专业性较强的,由审计小组报请学院批准办理委托审计。
    第六条 审计小组或被委托审计单位依法独立开展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不得拒绝、阻碍,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审计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遵守审计回避制度。
    第七条 审计内容
   (一)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1.财务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和决算;
    2.学院拨款的使用情况;
3.各项收费的立项、收入、支出和管理情况;
    4.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情况;
5.债权、债务情况;
    6.内部控制制度及其使用情况;
    7.部门、单位及领导干部本人遵纪守法情况。
   (二)企业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1.企业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成本(费用)、利润的真实、合法、效益性;
    2.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情况;
    3.企业对外投资和资产的处置情况;
    4.企业收益的分配情况;
    5.各项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
    6.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
    7.企业及领导干部本人遵纪守法情况。
    领导干部任职期限较长的,对其经济责任的审计以近叁年的情况为主,必要时可延伸审计至其他年度。
    第八条 审计程序
    1. 审计小组根据领导干部主管部门的提请,开展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审计前,审计小组在实施审计三个工作日前,向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本人。
    2.审计通知书送达后,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应按照审计的要求,及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财务处应积极协助配合审计小组开展工作。
    因被审计部门(单位)管理混乱,帐证、帐目、帐实严重不符影响审计的,可以中止审计,审计小组可以责成被审计部门、单位限期清查、核实。
    被审计部门、单位发生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的,审计小组应提请学院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3.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本人应按照要求,在接到审计通知书十日内将任期内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以及对有关事项应负的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书面报告送交审计小组。
    4.审计小组按照《中国审计规范》和《教育审计规范》的要求实施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审计小组实施审计后向学院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征求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和本人的意见,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和本人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十日内,将意见以书面形式送交审计小组。十日内不反馈意见的视为无意见。
    审计报告要真实反映审计结果,对照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客观、公 正地评价领导干部在管理职责范围内的经济活动业绩、存在的问题、遵纪守法情况,对存在的问题,在分析主客观原因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和领导干部的职责,确定应负一般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或者直接责任。
    5.审计报告需经纪委和分管领导审阅同意后,送提请审计的领导干部主管部门。
对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违反财经法规的问题,认为应当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学院在法定职权内提出处理、处罚意见;超出职权范围的,由学院移送上级主管部门处理;对需要进一步加强管理的,审计小组提出书面审计建议。
    6.领导干部主管部门应将审计小组提交的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作为考察领导干部的依据。对应当给予表扬、奖励或者通报批评、调换工作岗位、免职的,由领导干部主管部门向学院提出建议;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移交学院纪委按程序调查处理;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学院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纪委、组织人事处、纪检监察处、审计小组要及时沟通情况,研究、解决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条 本修订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由学院纪委负责解释,原审计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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