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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建设及修缮(装饰)工程委托审计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6-01-19  点击量:
(2015年4月1日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及修缮(装饰)工程委托审计(以下简称工程委托审计)工作,贯彻公开、公正、公平原则,提高工程委托审计质量和效率,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及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院实际,修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指的建设及修缮(装饰)工程是指上级部门、学院及其所属单位投资的投资额在15万元(含 15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以下(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实行全过程审计)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及投资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修缮(装饰)工程。本实施办法所指的工程委托审计业务包括:1.建设工程全过程委托审计(以下简称全过程委托审计)。2.建设及修缮(装饰)工程结算委托审计(以下简称工程结算委托审计)。
    第三条 纪委牵头,成立由项目办、资产处、总务处、纪检监察处为组成单位的“学院建设及修缮(装饰)工程委托审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审计领导小组),工程委托审计具体事宜由审计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第四条 按规定需要招标的工程委托审计业务,由审计领导小组提出招标申请,招投标管理部门实施招标。
    第五条 本着科学合理、操作规范、便于管理的原则,对不同的工程委托审计业务,采取不同的招标方式。全过程委托审计,原则上采取年度招标的方式;工程结算委托审计实行建立中标入围单位库的方式。
    第六条 全过程委托审计,原则上每年3月底前或基建计划审批后组织招标。中标单位数量根据当年全过程审计任务确定。
    第七条 全过程委托审计年度招标后,对未达到全过程委托审计起点,需要实施全过程审计的建设工程,由工程管理部门提出全过程委托审计申请,报分管工程和审计的院领导批准后实施。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由审计领导小组会商,在工程结算委托审计中标入围单位库中选择,选择结果报纪委和主管院领导同意后实施,审计费用参照相关规定及在审项目付费标准协商确定。
    第八条 工程结算委托审计入围单位库,采取招标方式形成,入围单位不超过8个。对中标入围单位实行动态考核淘汰机制,当淘汰后的入围单位少于4个时,适时招标补充入围单位或重新招标。
    第九条 工程结算委托审计具体项目的安排。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初次安排审计项目,入围单位机会均等;再次安排审计项目,依据在审项目及已完项目考核情况确定。经考核优秀的入围单位可优先考虑安排审计项目。
    第十条 委托审计项目确定后,审计领导小组及时安排审计项目负责人,并于一周内与审计单位签订工程委托审计合同;合同签订后及时办理审计资料交接,并督促审计单位认真履行合同。
    第十一条 审计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工程委托审计质量的管理。审计项目负责人要定期向审计领导小组汇报工作,审计项目负责人负责委托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和考核,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1.主审人员的执业资格和工作态度及水平;
    2.审计单位的审计质量控制体系及措施;
    3.初审报告及审计报告的及时性;
    4.工程结算审定金额的准确性;
    5.审计报告质量及审计意见、建议的准确性和建设性;
    6.审计单位的廉洁措施及审计人员的廉洁情况。
    第十二条 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领导小组应建议定为不合格审计单位:     
1.不能按照约定派出造价工程师;
2.将审计业务转让其他审计单位实施;
3.不能按照约定时间完成审计任务;
4.不服从审计项目负责人管理和协调;
5.审计质量较差,初审报告差错率大于5%;
6.审计人员有违法违纪及作弊、不廉洁行为等。
    第十三条 审计领导小组每年底根据对审计单位的考核结果,提出淘汰不合格工程结算审计单位建议,并召集项目办、资产处、总务处、纪检监察处及招投标管理部门等单位的联席会议,集体讨论确定淘汰不合格入围单位。
    第十四条 本修订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由学院纪委负责解释,原学院建设及修缮工程结算委托审计项目安排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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